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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财年,《国防授权法案》 第513条: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层财富的报告 (a) 总则。——本法案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80天内,以及每次中国共产党产生新的中央委员会后不超过180天内,国家情报总监(DNI)应在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的公开网站上公布,并向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众议院常设情报特别委员会以及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层财富状况的报告。该报告需由国家情报总监与国务卿和国防部长协商后完成。 (b) 报告内容。——上述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对下列外国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个人财富、金融资产和商业利益的详细评估: (A)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 (B)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C)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2.这些官员及其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物和金融资产的证据,包括至少下列内容: (A) 在中国境内外(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房地产资产; (B) 任何高价值个人资产; (C) 在海外司法辖区持有的商业股权、投资及金融账户。 3.**识别用于掩盖这些财富和资产实际所有权的金融代理人、商业伙伴或其他实体,**包括至少参考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2025年3月发布的《中共领导层的财富与腐败活动》报告中所提及的对象。 4.在不危及情报来源与方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包含与中共领导层财富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c) 形式。——该报告的公开版本应为非机密形式,但提交给国会相关情报及外交委员会的版本可根据需要包含机密附件。 (d) 终止条款。——本条款将在本法案生效5年后失效。 (e) 定义。——在本条款中: 1.**“直系亲属”**指某外国人员的: (A) 配偶; (B) 生父母、养父母、亲生或收养子女、兄弟姐妹; (C) 继父母、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D) 岳父母、姑/姨丈或嫂/姐夫等姻亲; (E) 祖父母或孙子女; (F) 祖父母或孙子女的配偶。 2.**“情报界”(intelligence community)**具有《1947年国家安全法》第3(4)条(50 U.S.C. 3003(4))中所赋予的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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