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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理 近日,一律师解读 “公开审理的案件,实则为何难以旁听”。 法律上规定,公民只需持身份证即可申请旁听庭审,但在现实操作中往往难以实现。 当事人家属、同案犯律师、甚至连被害人都可能进不去。根据规定,当旁听人数超过法庭容量时,法院可以自行制定“旁听名单”。这也意味着,谁能进入法庭、谁被排除在外,最终仅由“法院”自行决定。 如果旁听人数多,法院就会换一个小法庭;即使席位充足,也可能由法院内部人员占据旁听席位。 这种制度使得公开审理在形式上貌似“开放”,实则在操作上则为“自己踢球,自己当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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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投稿爆猛料: 【济南:当事人自己被罚,处罚书却成了“机密”?】 2026年9月2日,济南历下区法院行政庭开庭。访民薛跃起诉济南市公安局:拒绝对当事人公开行政处罚文书。庭上旁听者不少。 市局应诉的周姓副局长当众一句:“行政处罚是保密的。” 原告当场愣住——自己被处罚,连为什么罚、处罚书长什么样都不准看,这也能叫国家机密? 庭后,原告拦住周副局长,追问:哪一条法律规定行政处罚要对当事人保密?对方全程端着官架子,不答、不理,最后在法警护送阻拦下离开。 更刺眼的是庭审本身。历下法院法官多次抢着替被告回答原告提问,帮着圆场。旁听的人说,一看就是配合好的,不是审案子,是联手把老百姓压下去。 先把法律摆出来,不靠喊口号。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写得很清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处罚决定书必须送达当事人,写明违法事实、依据、种类、救济途径。当事人连自己的文书都拿不到,谈何陈述、申辩、复议、起诉?这不是“可公开可不公开”的裁量问题,而是对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的剥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把“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列为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安机关自己的《执法公开规定》同样要求逐步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效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一律保密”——既不是《保密法》的国家秘密范围,也不是对当事人本人的合法理由。把对当事人送达文书说成保密,等于把执法结果藏进黑箱:罚了你,还不让你知道罚了什么。 一个省会城市公安局副局长,在法庭上抛出这种说法,被当面追问法条却选择让法警开路走人,说明的不是“保密意识强”,而是连最基本的执法公开常识都没有,或者根本不想讲。 济南公检法在这起案子里呈现的姿态更让人寒心:法院不是中立裁判,而是替行政机关挡枪;行政机关不是依法应诉,而是端着架子把法律问题变成“你敢问我就走”。老百姓打一场信息公开诉讼,面对的不是证据和法律,而是一整套官官相护的现场。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具体的人。人不准看自己的处罚书,公开、公正、权利救济全部落空。这不是个案技术问题,是把“依法行政”变成一句空话。 🔥那么请教各位: 1当事人申请公开针对自己的行政处罚文书,依法该不该给? 2“行政处罚是保密的”有没有明确法律依据?请指出条文。 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面对追问法条却在法警护送下离开,这算不算正常应诉? 事实以庭审现场和当事人陈述为准。欢迎知情者补充旁听记录、案号或文书。法律面前,处罚书不该变成只有当官的才配看的机密。 🔥楼主点评:说好的法治国家呢? 法治国家不是标语刷在墙上,是当事人被罚了,能拿到自己的处罚书;是副局长坐在被告席上,被问到法条时必须答,而不是让法警护着溜;是法官坐在中间审案子,而不是抢着替公安圆场。 昨天济南这一场,把这三件事全踩碎了。自己被处罚,文书却成了“机密”;当众说“行政处罚是保密的”,被追问哪一条法律,全程装聋;法院和公安一个鼻孔出气,明眼人一看就是联手欺负老百姓。省会城市的公安局副局长,连《行政处罚法》里“公开、公正”四个字都讲不圆,官威倒是一点不缺。 天天讲全面依法治国、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负责人出庭应诉。结果一到真要公开、真要对质、真要讲法条的时候,全部变成“你没资格看、你没资格问、你再问我就走”。法治如果只对老百姓有效、对公权力无效,那不叫法治,叫装饰。 处罚书都不给当事人看,还谈什么权利救济?法庭上法条问不出来,还谈什么以审判为中心?法警护送局长离场,还谈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说好的法治国家,能不能先从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始兑现:该送达的送达,该公开的公开,该回答的回答。否则口号喊得再响,也只是让人看清——有些地方的“法”,从来就不是给老百姓用的。

罗翔~破幕推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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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23年5月31日,距离我妈妈开庭还有12小时。今天我继续来到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前,要求直播开庭!要求公开审理,公开道歉,公开赔偿! 烟台司法确实让我大跌眼睛,我一直期待着能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审判,牟平法院有意以各种违法方式剥夺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无故制造事端,再次加深我们痛失亲人、遭受非人压迫的痛苦回忆! 牟平法院滥用职权,谎称本案涉密,违法决定不公开审理 国家秘密的文件应当具有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但我们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中,没有任何文件包含上述规定的国家秘密标志,而且我母亲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被东莱街道办安排的人打死,东莱街道办作出赔偿,怎么就成了国家秘密了? 在开庭的前一天通知律师,禁止我的律师带自己的电脑电子设备进入法庭。在当今,电脑是诉讼过程必不可少的工具,法院能不使用电脑吗?难道就是因为我妈妈是被龙口市东莱街道办事处、信访局、人民法院,违法活生生地打死,让山东省政府蒙羞,只能通过这样的方式掩盖真相? 我认为烟台市乃至山东省的任何一级法院,都无法公正、公平、公开地审理本案。我要求将本案移送到我们经常居住地北京法院管辖,我真的希望让我和我的妈妈能有机会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一点公平正义。

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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