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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抗疫市长”周先旺涉嫌受贿 将在河南商丘受审 4月16日,最高检网站发布消息称,武汉原市长周先旺涉嫌受贿案,由国家监委调查终结,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最高检以涉嫌受贿罪对周先旺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河南商丘检察院审查起诉。 现年63岁的周先旺为公众熟知,是在其武汉市长任上新冠疫情暴发。 据其履历,周先旺2003年2月担任恩施州委副书记、州长,2025年7月8日官宣落马。这或许意味着其被指控受贿犯罪时长至多22年。 检方起诉指控:周先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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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国认定中国广东公安局非法关押牛腾宇认定书全文翻译如下: 人权理事会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在其第105届会议(2026年3月23日至4月1日)通过的意见 意见第10/2026号,关于牛腾宇(中国)* 1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根据人权委员会第1991/42号决议设立。人权委员会在其第1997/50号决议中延长并澄清了工作组的任务授权。根据大会第60/251号决议和人权理事会第1/102号决定,人权理事会承担了人权委员会的任务授权。理事会最近在第60/8号决议中将工作组的任务授权延长了三年。 2根据其工作方法,工作组于2025年12月9日向中国政府转交了关于牛腾宇的来文。政府未对该来文作出答复。该国不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 3工作组认为,在下列情况下剥夺自由属任意行为: (a) 明显无法援引任何法律依据来证明剥夺自由的正当性(例如,在服刑期满后或尽管有适用于该人的大赦法仍继续拘留某人)(第一类); (b) 剥夺自由是由于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7、13、14、18、19、20和21条以及(就缔约国而言)《公约》第12、18、19、21、22、25、26和27条所保障的权利或自由所致(第二类); (c) 完全或部分不遵守《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家所接受的相关国际文书所确立的关于公正审判权利的国际规范,其严重程度使剥夺自由具有任意性质(第三类); (d) 寻求庇护者、移民或难民在没有行政或司法审查或补救可能性的情况下被长期行政拘留(第四类); (e) 剥夺自由构成基于出生、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语言、宗教、经济状况、政治或其他见解、性别、性取向、残疾或任何其他身份的歧视而违反国际法,其目的或结果是忽视人的平等(第五类)。 •米里亚姆·埃斯特拉达·卡斯蒂略未参与本案的讨论。 ¹ A/HRC/36/38。A/HRC/WGAD/2026/10 预发编辑本 分发:一般 2026年5月27日 原文:英文来文 (a) 来源提交的材料 4牛腾宇是中国公民,生于1999年3月12日。被拘留前,牛先生居住在河南省焦作市。 (i) 背景 5据来源称,自2018年起,牛先生担任一个名为“EsuWiki”网站的网络管理员,该网站发布讽刺内容、模因和新闻。据报,该网站的口号是“揭露并记录真相”。2019年8月,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对该网站采取措施,指控其运营者泄露了知名人士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和护照照片。当局对涉嫌注册或运营该网站、或以用户身份登录的人员进行了全国性调查,导致至少24人被拘留,其中一些人未满18岁。 6在年满18岁之前,牛先生在互联网行业已有良好声誉。2016年至2018年间,他受邀为国家计算机竞赛设计题目。19岁时,牛先生前往20多个省会城市,为包括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和南方科技大学在内的各机构和企业授课。被拘留前,牛先生计划赴日本继续深造。 (ii) 逮捕与拘留 72019年8月22日上午8时左右,约八名茂名市公安局便衣警察冒充物业管理工作人员,来到牛先生在焦作市的住所。警察要求检查住所并进入室内。进入后,他们给牛先生戴上手铐,并没收了现金、银行卡、硬盘、几台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牛先生的一名家属目睹了整个过程,但有警察将该家属按在沙发上,阻止其协助牛先生。 8警察未出示任何身份证明或逮捕证。他们未说明拘留牛先生的原因。此外,牛先生、其家属和律师从未见到过逮捕证或任何其他公共当局的决定。 92019年8月30日——牛先生被从家中带走八天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的一名官员打电话通知其家属,称他已被拘留。官员口头告知家属,他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被拘留。茂名警方或司法当局从未向牛先生家属提供任何关于其拘留的正式文件。根据现有信息,警察带走牛先生后,于2019年8月24日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并在2019年9月30日由检察院(据信为茂名市茂南区检察院,但其家属从未收到通知)批准正式逮捕。 10在整个审前羁押期间,根据提供给其律师和家属的信息,针对牛先生的指控被多次更改。所提供的信息并不总是与法院判决书中所列日期相符。牛先生的家属未收到正式文件。来源指出,在没有书面记录的情况下,难以确定确切日期。 112019年10月(具体日期不详),针对牛先生的指控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当时有效的《刑法》第287-2条)改为颠覆国家政权(《刑法》第105条第1款)。来源指出,随后的法院判决书中未提及此项指控。来源还称,牛先生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确立的一种做法,用于国家安全案件,类似于秘密拘留。 122019年10月,牛先生的第一位律师在与牛先生首次会面时,向茂南区网警大队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申请未获批准,也未提供书面通知。 13据报,2019年11月21日,即牛先生被警方羁押约三个月后,茂名市检察院将其羁押期限延长一个月,并将案件退回茂名警方补充侦查。在此期间,牛先生被转移到广东省佛山市的看守所,随后于2019年12月10日在佛山另一处设施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据称在此期间遭受酷刑。来源指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必须经检察院批准,但家属从未收到任何通知。 142020年1月22日,经检察院批准后,茂名警方再次对牛先生实施逮捕。牛先生被送回茂名市第一看守所。来源指出,当局未说明此次逮捕的具体罪名。其家属直到2020年5月才得知他面临的指控已改为包括“寻衅滋事”。 152020年7月23日,即他首次被羁押11个月后,茂南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刑法》第293条)罪名对牛先生提起公诉。 162020年9月30日,牛先生被追加两项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第253-1条)和“非法经营”(第225条)。该信息与法院判决书相符,判决书称2020年9月30日茂南区检察院追加了这两项罪名。 17茂南区法院于2020年8月5日受理牛先生的案件。2020年11月2日,牛先生因三项罪名受审:“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经营”。 18牛先生于2020年11月2日首次在茂南区法院出庭受审。牛先生及其律师到场,但据报其律师在审判前曾受到威胁,称如果作无罪辩护,将可能被吊销律师执业资格。牛先生的家属未被允许旁听,并在庭审期间受到警察监视。法院判决书称,因涉及个人隐私,庭审不公开进行。 19在此次庭审中,牛先生请求对9月30日追加的两项罪名进行独立审查。该请求被驳回。 20牛先生的律师辩称,牛先生在审前羁押期间遭受酷刑,并请求法院排除通过酷刑获得的证据,但法院驳回了辩护意见,并采纳了所有证据——包括牛先生签署的供述和陈述,以及在审前羁押期间获得的证据。 21茂南区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宣布对牛先生的判决。牛先生的律师在场;牛先生本人及其家属均未到场。法院认定牛先生为“首要分子”,并以三项罪名定罪:“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五年)和“非法经营”(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约合1.7万美元)。 222021年3月22日,牛先生的律师就其遭受酷刑和其他虐待的指控向茂名市中级法院提交投诉,并请求公开进行二审。法院未予回应。 232021年4月15日和19日,牛先生的律师就其酷刑指控向茂名市检察院提交投诉。他们还请求查阅审讯的视频和音频记录以及完整的案卷材料。来源报告称,这些请求未获准许。 242021年4月23日,茂名市中级法院驳回牛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未通知牛先生家属开庭日期和时间。牛先生未被允许出庭,其律师在前往法院途中被警察拦截。上诉在被告、其家属及法律代理人均缺席的情况下被驳回。 25律师以主审法官曾参与一审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为由,申请该法官在二审中回避。检察院既未回应,也未进行调查。 26上诉被驳回后,牛先生的律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交投诉,质疑证据的真实性。法院未予回应。 27尽管上诉被驳回,牛先生的律师据报仍继续提交上诉请求。2023年8月10日,茂名市中级法院为2023年6月提交的请求签发了案号。2024年1月1日,法院驳回该请求。 28后续上诉继续进行。2024年1月22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登记了另一项请求,最终于2024年5月18日被驳回。 29牛先生的家属据报又聘请了另一名律师(自牛先生被拘留以来的第十六名律师),继续寻求上诉途径。 30来源提供了牛先生被剥夺自由地点的概要。来源指出,2019年8月22日至24日,牛先生被关押在某未知地点的酒店。2019年8月25日至10月(具体日期不详),他被关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10月的某段时间,牛先生被关押在茂名市茂坡派出所。2019年10月至12月10日,他被关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22日,牛先生在佛山市朱安花园103号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月22日至2021年5月26日,他再次被关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最后,自2021年5月27日至今,牛先生被关押在广东省四会监狱。 31牛先生及其律师试图通过各种国内法律渠道对其拘留提出质疑。他们申请取保候审、就其在押期间遭受的待遇和据称的酷刑提出投诉,并多次向上级法院上诉要求推翻判决。所有这些请求均被忽视或驳回。来源指出,虽然国内法包含质疑任意拘留、虐待和公正审判权利受侵犯的规定,但这些保护在实践中被证明无效。 32除提交法律投诉外,牛先生还寻求其他方式对其指控和待遇提出质疑。在2020年11月2日的第一次庭审中,他穿着写有“冤”字的衣服,导致法院暂停庭审并命令他更换衣服。 33牛先生的家属在社交媒体平台(如Twitter,现称X)上记录了他们寻求救济的努力,揭露了他们所遭受的恐吓。这促使记者和活动人士联系法律当局;有人联系了茂名市中级法院和广东省高级法院,施加压力并要求问责。 342024年8月,牛先生的两名家属前往广东省高级法院,请求会见首席大法官并请愿伸张正义。据报,法院当局部署警察阻止家属进入大厅以外区域,并强行将他们送回千里之外的山西老家。 35来源指出,由于当局对牛先生所选律师的恐吓,自2019年10月以来,牛先生已更换了16名律师。来源强调,2019年8月22日被逮捕后,牛先生直到2019年10月12日才获准与第一名律师会面,近两个月后。该律师据报被茂名市司法局当局口头威胁吊销执业资格,并在一年后退出代理。第二名律师任职约两个月(具体日期不详)后,也因同样威胁成为目标。 362020年11月1日,即第一次庭审前一天,牛先生的第三名律师与其他23名涉案人员的辩护律师一起被茂名市司法局传唤。据报,司法局官员威胁律师们,称如果客户作无罪答辩,将吊销其律师执业资格。尽管有这些威胁,第三名律师仍在庭审中代理牛先生,牛先生在庭审中对指控作了无罪答辩。 372022年3月,牛先生的家属试图聘请一名新律师;他们通过快递向该律师寄送了授权委托书。至少八名国安警察到访该律师并威胁吊销其执业资格,迫使他不接此案。 38另有报道称,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律师讨论牛先生案件时,警察或国安官员会到访这些律师,警告他们不要接牛先生的案子。 392025年4月,牛先生的家属聘请了第十六名律师继续寻求上诉。2025年4月15日,该律师前往茂名市中级法院查阅牛先生的案卷,但被拒之门外。法院工作人员告诉律师,案卷不在法院而在法官处。次日,法院声称案卷仍不在法院而在另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处。 40据报,该律师在2025年7月才首次获准会见牛先生,此前牛先生的家属从6月起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前抗议,直到会见得以实现。法官最终出来与家属谈话,之后律师获准在监狱会见牛先生。据报,监狱当局曾声称未能就律师的会见请求作出决定。 41与此同时,牛先生的律师一直试图查阅案卷以提交新的上诉。在最近一次尝试中,2025年10月中旬,一名家属连续数日前往广东省高级法院抗议,被一名法官告知法院无权决定;法官指示家属去首都。据报,牛先生的律师仍被拒绝查阅案卷。 42来源详细描述了牛先生在不同羁押地点反复遭受的酷刑以及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来源称,2019年8月22日抓捕牛先生后,茂名警察(便衣,未出示身份证明或逮捕证)将他带到一家未知酒店。牛先生被脱光衣服,官员将空调调至最低温度,整夜连续殴打他。直到2019年8月25日,牛先生才被送往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432019年10月,包括茂南区网警大队队长在内的几名警察来到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将牛先生带到茂坡派出所。据报,他们将牛先生绑在审讯椅上(俗称“老虎凳”),这种椅子限制活动,长时间使用会造成剧烈疼痛。来源认为,这种审讯方式构成酷刑。牛先生还被剥夺饮水和足够食物,只给少量白米饭,没有蔬菜。他连续七天不被允许睡觉,并被全天候审讯。 44同月,2019年10月的某个时候,牛先生被转移到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2019年12月10日,他被带到佛山另一处设施,置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下,来源认为这是一种强迫失踪。牛先生的律师和家属直到2020年2月才被告知他被转移到南海区看守所或佛山的设施(该设施距茂名市约300公里)。 45在佛山设施,牛先生据报遭受了进一步酷刑。一名警察据报用打火机灼烧他的生殖器并拍摄虐待过程,此外还对其进行言语羞辱。警察还据报用垫有棉布的手铐将牛先生从高处吊起。牛先生每隔约两天就被这样悬挂数小时,同时遭受鞭打。 462020年1月13日,牛先生据报连续11小时遭受悬挂和鞭打,从下午1时左右开始。结果,他两根手指神经受损,无法活动,全身布满伤口。 47牛先生在佛山设施据称还遭受的其他酷刑包括:警察将滚烫的蜡烛油浇在他身上,造成烧伤并导致感染。警察还据报向他体内注射生理盐水,导致严重皮肤溃疡。 48由于在押期间的待遇,牛先生据报于2020年1月和3月两次被送往医院紧急治疗。来源称,警察威胁介入的医生,警告他们不要救他的命。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5天后,牛先生被送回茂名市第一看守所,一直关押到被判刑入狱,之后被转移到四会监狱。 49四会监狱关押牛先生的监区条件恶劣,加剧了他此前因酷刑造成的许多伤情,导致手部伤情恶化、中耳炎反复发作以及进食困难。牛先生在一个月内减重5公斤。没有信息表明他因这些问题获得了充分的医疗护理。 50牛先生的家属在与他沟通方面受到限制。家属从未收到警方的书面通知,在被拘留的前21个月以及整个审前羁押期间,家属被完全禁止与牛先生接触。他们直到2021年5月3日(他被定罪判刑后)才获准第一次探视。第二次探视是在2021年10月21日,近六个月后。 512021年6月,牛先生被转移至监狱后,监狱当局据报故意在通知中省略关键信息,以防止家属找到他,从而阻碍探视。 522023年7月,寄给牛先生的明信片被监狱当局扣留的情况变得明显。这一问题据报在2024年4月再次发生。 532023年11月24日,牛先生与家属视频通话时,据报表现出精神困扰迹象,他似乎不认识家属,大声喊叫无法理解的话语,并对问题作出语无伦次的回答。2023年12月7日,牛先生的家属前往四会监狱探视,但被拒绝;监狱当局称牛先生精神状态不稳定,因此无法接受探视。在监狱门口,部署了四至五辆警车,其中包括一辆载有武装人员的车辆,据报意在恐吓家属。 542024年10月,家属通过视频通话联系牛先生的请求据报被拒绝。家属随后前往四会监狱寻求解释;监狱当局据报三年来首次表示通知不完整。 55牛先生的常住地在河南,距广东省的监狱约1800公里,这进一步增加了家属探视的困难。最近一次家属探视是在2025年10月24日。 (iii) 法律分析 56来源认为,对牛先生的剥夺自由是任意的,属于工作组的第一、第二和第三类。 a. 第一类 57虽然牛先生的逮捕和拘留是根据国内法授权的,并被指控触犯《刑法》条款,但当局反复更改对他提出的刑事指控,包括撤销最初逮捕所依据的罪名,并在审判前一个月追加两项罪名。据来源称,这强烈表明当局最初拘留牛先生并无法律依据。来源回顾,根据国际人权法中的合法性原则,个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应当知道该行为是否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58此外,牛先生被定罪的刑事条款之一——“寻衅滋事”——一再受到特别程序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批评,认为其模糊和过于宽泛。来源指出,当局经常使用“寻衅滋事”罪名来针对人权维护者、律师、作家和其他人的网络表达。来源还回顾,工作组过去曾认为“寻衅滋事”及其他罪名过于模糊和宽泛,以至于无法援引法律依据来证明剥夺自由的正当性。² b. 第二类 59对牛先生的拘留源于他行使表达自由权。据来源称,牛先生作为网站管理员的活动受《中国宪法》第35条和《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的保护。 60牛先生因担任EsuWiki网站的网络管理员而被以“寻衅滋事”定罪,该网站发布讽刺、模因和新闻。该网站由海外人士注册和运营,据报类似维基解密。在中国境内无法访问。成员通常互不知晓真实身份,可以发布内容并相互互动和聊天。牛先生因其计算才能和技能,以无偿方式为该网站提供技术维护。 61当该网站及同一海外人士运营的另一网站发布了与高级官员相关的个人信息后,当局开始针对中国境内参与运营网站或在网站上发布内容的人员。来源引用的报告显示,2019年8月进行了全国性打压,据报由茂名市公安局主导。 62在法院判决书中,牛先生被认定为24名因“寻衅滋事”被起诉者中的“首要分子”。这一认定基于他对网站的贡献:八篇评论、20张图片和748条帖子——其中463条与网站设置和管理有关。 63牛先生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定罪,与网站无关,而是基于他将他人身份证信息上传至谷歌云盘的指控,牛先生对此予以否认。同样,“非法经营”的定罪据报也与他在网站的角色无关,而是因销售游戏激活码,这一指控也遭到牛先生否认。 64上述情形构成对牛先生和平行使表达自由权的侵犯,属于工作组第二类。 c. 第三类 65牛先生被逮捕和拘留的情形侵犯了国际人权标准和国内法所保障的公正审判权。来源回顾,牛先生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被拘留,其家属未获通知,并遭受了酷刑和虐待。来源称,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酷刑尤为严重,这本身构成事实上的强迫失踪。酷刑据报造成了持久的身体伤害,包括牛先生两根手指的永久性损伤。 66当局在拘留牛先生时未出示逮捕证,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85条。此外,当局未在24小时内通知牛先生家属其刑事拘留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情况,而这是《刑事诉讼法》第75条和第85条所规定的。当检察院延长调查时间时,也未向牛先生的律师和家属提供正式通知。来源回顾,自2018年以来,多位联合国专家敦促中国当局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因为这是一种强迫失踪形式,与国际人权法不符。工作组在其早期判例中也指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6、9、10条和第11条第1款。³ 67酷刑和虐待既违反国内法也违反国际人权法。使用酷刑逼取口供以及对被拘留者实施虐待,在中国《刑法》第247条和第248条下属于刑事犯罪。此外,《刑事诉讼法》禁止使用酷刑逼取口供(第52条),并排除通过酷刑获得的证据(第56条)。禁止酷刑委员会在最近一次审议中国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情况时,对酷刑在刑事司法系统中根深蒂固表示关切。⁴ 68牛先生的判决于2020年12月29日宣布——距茂南区法院受理案件已过去四个月零二十四天。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法院应在受理公诉案件后两个月内审结;最迟应在三个月内宣判。 69牛先生获得法律顾问和联系家属的权利不断受到阻碍。来源在此回顾,《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被告人应在提出会见请求后48小时内获准与辩护律师沟通并会见律师。在牛先生的案件中,代理他的律师据报受到当局骚扰并被迫退出。针对牛先生的指控多次更改,但未正式通知或遵循适当法律程序。牛先生及其律师提交的法律投诉要么被忽视,要么未经调查即被驳回。 70牛先生的辩护律师请求法院排除通过酷刑非法获得的证据。法院据报驳回了他们的主张,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60条。此外,来源回顾,牛先生的律师多次不被允许查阅其案卷,违反了该法第40条,该条允许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后查阅、复制和摘录案卷。 71虽然国内法不允许在审前羁押期间进行家属探视(这本身违反国际标准),但在个人被定罪并判处监禁后允许探视。根据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囚犯探视管理的规定,囚犯每月可接受一次家属探视。来源报告称,牛先生的家属探视多次受阻,违反了《监狱法》第48条。据报,虽然规定允许当局因安全顾虑或纪律问题暂停或调整探视,但未具体说明何为顾虑和问题,为监狱当局的任意解释留下了空间,违反国际人权标准。当局还将牛先生关押在距其家庭约1800公里的监狱,进一步干扰其家属的探视权。 72上述情形表明,牛先生的公正审判权在工作组第三类下受到多重侵犯。 (b) 政府的答复 732025年12月9日,工作组根据其常规来文程序,将来源的指控转交政府。工作组请政府最迟于2026年2月9日提供关于牛先生目前状况的详细信息,并澄清证明其继续拘留的法律条款,以及其与中国在国际人权法下义务的兼容性。此外,工作组呼吁政府确保牛先生的身心完整。 74工作组对未收到政府答复表示遗憾,并注意到政府未按工作组工作方法第16段的规定请求延长答复期限。 讨论 75在政府未作答复的情况下,工作组根据其工作方法第15段决定提出本意见。 76在确定牛先生的拘留是否任意时,工作组参照其判例中确立的处理证据问题的原则。如果来源就构成任意拘留的违反国际法行为确立了初步证据确凿的案件,则如政府希望反驳这些指控,举证责任应由政府承担。在本案中,政府选择不质疑来源提出的初步可信指控。 (a) 第一类 77工作组首先审议是否存在第一类下的侵犯,即无法律依据的剥夺自由。 78来源报告称,牛先生于2019年8月22日在焦作市家中被逮捕时,以及2020年1月22日再次被逮捕时,均未向其出示逮捕证。此外,特别是就第一次逮捕而言,来源称,逮捕牛先生的警察据报通过冒充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进入其住所。政府未对这些指控作出回应。 79正如工作组所指出的,要使剥夺自由具有法律依据,仅有授权逮捕的法律是不够的。⁵ 当局必须援引该法律依据,并将其适用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这通常通过逮捕证或逮捕令或同等文件来实现。⁶ 此外,《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原则10要求,被逮捕者在被捕时应被告知其被捕原因及对其提出的指控。 80工作组未发现本案诉讼中遵守了这些保障措施的迹象。它还注意到,逮捕的方式——通过欺骗——引起了关于遵守程序保障的额外关切。 81来源进一步指称,牛先生于2019年8月22日首次被逮捕后,直到2020年11月2日才被带见法官。政府未对此指控作出回应。 82工作组注意到,没有迹象表明牛先生在被捕后48小时内或在被捕至2020年11月2日出庭之间的约四个月内被迅速带见法官。除绝对例外情况外,此类听证是必需的,这体现在工作组的判例中。⁷ 83鉴于未遭反驳的事实,工作组认为政府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9条以及《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原则11、37和38。 84来源称,牛先生于2019年8月22日至24日被关押在某未公开的酒店,2019年8月25日至10月被关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10月至12月10日被关押在南海区看守所,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22日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据来源称,2019年8月30日官员口头告知家属牛先生被关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但家属未获悉他被转移到任何其他拘留地点,也无法与他联系。此外,牛先生直到2019年10月12日才获准会见律师,且未被告知转移到南海区看守所或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政府未对这些指控作出回应。 85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指控涉及所谓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工作组认为这是一个用词不当的说法,因为受此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非被限制在其通常居所(即并非软禁),而是被关押在指定居所,该居所很可能是监狱。当局实际上有权在没有司法监督的情况下使人失踪。在工作组看来,并注意到政府未作答复,执法官员行使的这种权力缺乏法律依据。工作组认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6、9、10条和第11条第1款。 86工作组和其他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以侵犯人权的方式被使用表示关切。⁸ 这些关切包括: (a) 这种做法将个人置于长时间秘密拘留以进行调查,且不披露其下落,相当于秘密拘留,是一种强迫失踪形式; (b) 在没有司法监督和正式指控的情况下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反了每个人不受任意剥夺自由的权利,以及毫不拖延地向法院质疑拘留合法性的权利,以及被告人通过自己选择的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c) 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似乎允许将涉嫌某些犯罪的人长时间关押在秘密地点并处于与外界隔绝状态,这本身可能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甚至酷刑,此外还可能使这些人面临进一步虐待(包括酷刑行为)的更高风险; (d) 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似乎被用于限制人权维护者及其律师行使表达自由权以及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 87在以往众多案件中,工作组将秘密地点的与外界隔绝的拘留和事实上的强迫失踪定性为任意。⁹ 鉴于本案的情形以及政府未作答复,工作组认为,对牛先生实施与外界隔绝的拘留已被证明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9条,因为它削弱了牛先生质疑该拘留依据的机会。 88综观上述所有情况,工作组认为,对牛先生的剥夺自由缺乏法律依据,因而是任意的,属于第一类。 (b) 第二类 89工作组现将审议对牛先生的剥夺自由是否属于第二类下的任意行为。 90来源指称,牛先生因作为网络管理员,以无偿方式为一个由海外人士运营的网站提供技术维护而遭到逮捕和处罚。该网站发布讽刺、模因和新闻,其口号据报是“揭露并记录真相”。来源进一步指称,在该网站发布与高级官员相关的个人信息后,当局开始针对中国境内参与运营或在网站上发帖的人员。政府未对此指控作出回应。 91《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保护表达自由权,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并包括政治论述、对公共事务的评论、关于人权的讨论和新闻工作。它保护持有和表达意见,包括批评或不符合政府政策的意见。¹⁰ 就这些权利而言,《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第2款规定,对其行使的唯一合法限制必须是为了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满足民主社会中道德、公共秩序和一般福利的正当需要。¹¹ 92工作组回顾人权理事会第24/5号决议,其中理事会提醒各国有义务尊重并充分保护所有个人和平集会和自由结社的权利,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包括在选举背景下,以及包括持有少数或不同意见或信仰的人、人权维护者、工会会员和其他人。¹² 工作组确信,牛先生在提供在线表达活动平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政府未作答复的情况下,认定其活动属于《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所保护的见解和表达自由权的范围。 93《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第2款允许的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不适用于本案。政府未向工作组提出任何论据以援引这些限制中的任何一项,也未证明为何对牛先生提出指控并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是对其和平活动的合法、必要和相称的回应。 94来源称,牛先生因“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被拘留和指控。政府未对此指控作出回应。关于根据该条款拘留的合法性,工作组在以往意见中得出结论认为,法律确定性原则未得到满足,并呼吁政府处理该条款。¹³ 工作组在本案中重申这一关切。这是一项过于宽泛和模糊的规定,无法证明限制牛先生的表达活动和剥夺其自由的正当性。其过度适用的风险从第二类所涵盖的方面分析中显而易见。 95基于上述理由,工作组认定,对牛先生的剥夺自由是任意的,属于第二类,因为它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 (c) 第三类 96鉴于工作组已认定对牛先生的拘留在第二类下是任意的,工作组强调本不应进行任何审判。然而,根据来源提供的信息,牛先生被定罪并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来源辩称发生了严重的公正审判侵犯,工作组将审议所指控的公正审判权和正当程序权利的侵犯是否严重到使剥夺自由具有任意性质,从而属于第三类。 97来源指称,牛先生于2019年8月22日被捕后,直到2019年10月12日才首次与律师接触。来源进一步指称,在被捕后的前21个月,牛先生与家属的所有联系被完全切断,第一次探视直到2021年5月3日(判决宣布后)才获准。政府未对这些指控中的任何一项作出具体回应。 98工作组注意到,与外界沟通的权利载于《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3条第3款和第58条,以及《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原则15、16第1款和19。鉴于本案的情形,并在政府未作答复的情况下,工作组认定,将牛先生置于与外界隔绝的拘留构成对《世界人权宣言》第9、10条和第11条第1款的侵犯。 99来源称,家属聘请的律师一再受到当局的骚扰和恐吓,使其无法继续提供有效的法律代理,导致迄今至少更换了15名律师。他的律师在审判前受到当局威胁,称如果作“无罪”答辩,将可能被吊销律师执业资格,并向律师施加压力以阻止他们接案。此外,新聘请的律师请求查阅审讯的视频和音频记录以及完整案卷,但请求被拒绝。政府未对这些指控中的任何一项作出具体回应。 100正如工作组在《联合国关于任何人被剥夺自由时诉诸法院权利的补救和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准则》原则9和准则8中所指出的,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有权在其拘留的任何时候(包括被捕后立即)获得自己选择的律师的法律援助,且除例外情况外,应毫不拖延地提供此种接触。这一权利使被剥夺自由的人有权获得充分的时间和便利来准备辩护,包括通过信息披露。此外,法律顾问应能够有效和独立地履行职责,免于报复、干涉、恐吓、阻碍或骚扰的恐惧。当局应尊重法律顾问与被拘留者之间通信的隐私和保密性。 101工作组注意到,在本案中,据报牛先生未被告知其获得法律顾问的权利,并且在与外界隔绝的拘留期间无法联系或咨询律师。鉴于政府未作答复,工作组认为当局的这些作为和不作为构成对正当程序保障的严重侵犯,并构成对《世界人权宣言》第9条和第10条的违反。 102来源进一步报告称,审判程序不公开进行。此外,在上诉程序中,牛先生及其家属均未被允许出庭,其律师被警察拦截并阻止到达法院,结果判决在所有辩护方缺席的情况下作出。政府未对这些指控中的任何一项作出具体回应。 103在本案情形下,不公开进行诉讼构成对《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和第11条的侵犯,这些条款保障获得公正和公开审讯的权利。 104此外,来源指称,牛先生自2019年8月22日被捕以来一直遭受酷刑和虐待。律师据报将酷刑和虐待的指控提请法院注意,并主张在此种条件下获得的任何供述均不可采纳为证据,但法院拒绝接受该主张。政府未对这些指控中的任何一项作出具体回应。 105酷刑和虐待本身构成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禁止酷刑公约》、《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原则6以及《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1条。此外,此种待遇会严重削弱被拘留者进行辩护的能力,并妨碍公正审判权。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15条,使用酷刑获取用于审判的材料会使诉讼程序不公正和无效。此种行为还损害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或承认有罪的权利,这是《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款所保障的推定无罪权利的组成部分。 106在政府未作答复的情况下,工作组认为,尽管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已提请法院注意,法院却未采取任何行动,这构成对《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所要求的独立和公正法庭权利的侵犯。 自由者的状况,并将所采取的步骤告知工作组。¹⁵ 【2026年3月24日通过】 未完评论区待续........

罗翔~破幕推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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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不是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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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不是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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