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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法典》 司法解释:配偶出轨婚外异性,但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不能以此作为离婚理由,更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配偶和异性宾馆开房,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即便长期租房,也必须要有长期证据,不能是一次两次的照片录像等,否则也不属于同居,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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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不雅事件通报:外地人标签+刑拘,引发质疑】 有博主发文 长沙不雅事件后警方通报 引出的是两个法治问题: “不雅行为入刑”,以及“外地人标签” 先看法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寻衅滋事罪只有四种情形: 随意殴打他人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强拿硬要或故意损毁财物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所谓“不雅行为”, 并不属于这四类。 当事人没有殴打、辱骂他人, 没有损毁财物,也没有起哄闹事。 把“不雅行为”直接套进寻衅滋事罪 明显超出了法律条文范围。 而且“不雅行为”本身 只是道德评价, 不是法律概念。 如果深夜无人, 最多只是违背公序良俗。 即便有人在场, 最多也可能涉及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 公共场所裸露隐私部位 属于行政违法, 可以拘留或罚款 但不等于刑事犯罪 “聚众淫乱罪”同样不成立。 刑法规定必须 三人以上, 两个人显然不符合 更值得注意的是 警情通报中特意写明: “外地来长人员”。 但从法治原则看, 一个人是否违法, 只看行为,不看籍贯。 在警情通报里强调“外地人”身份, 既与案件定性无关, 也容易制造地域标签。 法治社会最重要的一条是: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不雅行为可以批评,可以治安处罚。 但不能随意上升为刑事犯罪, 更不能靠“外地人”标签去放大案件 否则 “寻衅滋事”就会再次变成什么都能装的口袋罪

王局拍案

235,105 views • 4 months ago